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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该如何处理? 答:根据《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》的规定,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;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。 对复查、复核期限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;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请求复查、复核的,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,可以申请延长期限。复查、复核的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,应当批准其申请。 非因前款规定而逾期提交复查、复核请求的,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不受理。 本报法律顾问组 |